(2017)京03民终9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远岭与北京博瑞祥和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远岭,北京博瑞祥和供暖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远岭,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瑞祥和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葛布店东里87号楼1至2层36号。法定代表人:孙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远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瑞祥和供暖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7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远岭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远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远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远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代理审判员 李 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 衍书 记 员 刘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