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红梅与张秀、曹光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梅,张秀,曹光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黄红梅,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被执行人张秀,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曹光礼,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曹光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秀、曹光礼偿还申请人黄红梅货款人民币本金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张秀、曹光礼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红梅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人予以认可,现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