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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健东、卢瑞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东,卢瑞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健东,男,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陈志锷,广东颜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瑞萍,女,汉族,1986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冼杰逊,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健东因与被上诉人卢瑞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健东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卢瑞萍向张健东返还81400元。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间至2016年11月间,张健东与卢瑞萍发生恋爱,期间张健东多次向卢瑞萍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银行转账所给付的款项,共计65000元。之后双方结束恋爱,张健东要求卢瑞萍返还其所收取之金钱,无果。遂于2017年3月28日,张健东提出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银行单据、手机微信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所证实。对于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诉因提出的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因相互取悦而给付和收取对方金钱的行为,是生活常态,非法律所禁止。所以卢瑞萍收取张健东所付之款具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为此,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张健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8元,由张健东负担。判后,上诉人张健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作出改判;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卢瑞萍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卢瑞萍的行为应该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首先从事实上看,卢瑞萍向张健东一共索取了人民币81400元,其中微信转账7600元、银行转账45500元、微信红包11900元、现金支付16400元。其次,张健东损失了人民币81400元。卢瑞萍谎称以结婚为目的与张健东进行交往,前后多次向张健东索取钱财,卢瑞萍的得利与张健东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卢瑞萍的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张健东对卢瑞萍的以结婚为目的信以为真,张健东多方犹豫,仍然将款项通过各种方式支付给卢瑞萍。但卢瑞萍却在索取了大量钱财之后提出分手。卢瑞萍也曾口头承诺偿还款项。卢瑞萍交往的目的不纯,不仅欺骗张健东的金钱,也欺骗了张健东的感情。卢瑞萍收取张健东的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构成不当得利。被上诉人卢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张健东通过微信红包向卢瑞萍支付款项约162次,其中部分红包的金额为13.14元、5.20元、9.99元、18.88元等并附有表达爱意的留言。另外,张健东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卢瑞萍支付款项,金额为几千元不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卢瑞萍应否向张健东返还相应款项。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的支付行为发生在张健东与卢瑞萍的恋爱期间,系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不定期的多次转款,数额从几元至几千元不等,且从部分转款的“13.14元、5.20元、9.99元、18.88元”等数额之寓意以及转款留言来看,属于情侣之间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一般馈赠,不符合以结婚为前提的彩礼之特征,原审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张健东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张健东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卢瑞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缺席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张健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黄小迪审判员 邹群慧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嘉慧吴昊谢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