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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804号原告: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华海汽车城。法定代表人:杨金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俊卿,男,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丽真,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于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陆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唐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