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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1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余荣,别名鲁发,绰号“小龙”,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余荣罚金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蒲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