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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2278号原告: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我家山水瑞雪苑3幢第1-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解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鹏,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公司)诉被告赵鹏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解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李平、被告赵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装修款7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原告与倪健约定,将倪健与赵鹏合伙经营的茶楼交由原告装修,装修总价款448783.16元。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将上述房屋装修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同意倪健与赵鹏确定装修价款由赵鹏负担。2016年10月7日,赵鹏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装修款80000元,并约定,2016年10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如有逾期支付,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6年10月31日,被告赵鹏支付10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被告赵鹏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操作;2、案件的起因是案外人倪健准备租用被告房屋,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用以抵付租金,装修款的尾款是案外人倪健以借口将被告带至原告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的方式威逼被告打的80000元欠条给原告,相关伤害情况我方已经报警,本案的诉争事实是案外人倪健与原告之间的经济纠纷,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赵鹏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装修款80000元,并约定,2016年10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付2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如有逾期支付,按照月息2分计算。2016年10月31日,被告赵鹏支付100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装修成本清单、还款计划书、汇款记录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赵鹏于2016年10月7日出具还款计划书给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未按期归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出具还款计划书系被迫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潢款70000元。二、被告赵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建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5元,由被告赵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