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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贾铁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铁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93号罪犯贾铁汉,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09)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铁汉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检察机关抗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402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贾铁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原判认定,2009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新龙,驾驶被告人岳金龙的粤BVV7**号三菱汽车载着被告人贾铁汉,岳金龙,毛永杰从深圳市窜至我市古镇镇岗东村西周围大街右七巷4号门前路段,持扳手等工具撬开车门及车头锁盗得被害人区某强停放在此的粤TX83**号江淮牌客车(价值人民币72000)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7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贾铁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铁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