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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怀宝与王慧、宿迁东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宝,王慧,宿迁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125号原告:赵怀宝,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莲莲,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迁东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威海路南侧。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阳光华城63幢B03、B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主要负责人: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赵怀宝与被告王慧、被告宿迁东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怀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驾驶挂靠在宿迁东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重型货车,沿国道2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芙蓉路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号轿车相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严重,号牌鲁Q×××××的登记车主是赵宇。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怀宝驾驶的号牌为鲁Q×××××的车辆登记车主为赵宇,原告赵怀宝的主体不适格,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怀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