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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槐菅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槐菅,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947号原告:槐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槐连刚(系槐菅父亲),男。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执行董事长。槐菅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槐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槐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槐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槐菅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