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小青与王牡丹、陈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232号原告:叶小青,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牡丹,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温山,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叶小青与被告王牡丹、陈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叶小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小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