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新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新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路,组织机构代码:57362207-7。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新星,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2执14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