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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颜伟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伟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30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伟冬,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颜伟冬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9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伟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颜伟冬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附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颜伟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4.6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另查明,在审理期间,颜伟冬主动向本院预缴款项6,000元;经审前社会调查,颜伟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颜伟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留的机动车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存款凭证、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伟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颜伟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颜伟冬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颜伟冬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颜伟冬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伟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玉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舒婷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