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兴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兴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977号罪犯黄兴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井冈山市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吉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2月10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9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军海,吉安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温东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兴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兴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3次。执行机关建议本院对罪犯黄兴华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天。庭审中,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罪犯黄兴华当庭陈述其服刑改造表现。检察机关提出,罪犯黄兴华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法院结合其退赔、退赃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综合考虑,依法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兴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3次,单项表扬3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兴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兴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