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张茂虎、童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张茂虎,童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9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223号金宇大厦11楼。负责人:姚赵蔚,行长。被告:张茂虎,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童锡娟,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与被告张茂虎、童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茂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丹溪大道456号丹溪花园2幢2单元201室房产,保全价值5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茂虎所有的位于兰溪市丹溪大道456号丹溪花园2幢2单元201室房产(产权证号:010013605,兰国用2006第101-553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