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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博茹与刘伯森、常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茹,刘伯森,常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92号原告:杨博茹。委托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伯森。被告:常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博茹与被告刘伯森、常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杨博茹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舒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