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博茹与刘伯森、常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茹,刘伯森,常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692号原告:杨博茹。委托代理人:王娜,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伯森。被告:常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博茹与被告刘伯森、常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杨博茹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舒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