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执4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易思宇申请执行易东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思宇,易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易思宇,女,汉族,生于2011年8月19日,住绵阳高新区。法定代理人:刘雪梅,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3日,住绵阳高新区。系申请执行人易思宇之母。被执行人:易东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5日,住绵阳高新区。系申请执行人易思宇之父。关于易思宇申请执行易东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易东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5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易东波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