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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燕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燕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之后,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2民初21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明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