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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贞碧与刘友兵沈文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贞碧,刘友兵,沈文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谢贞碧,女,生于1979年11月1日,汉族,住巫溪县。被执行人刘友兵,男,生于1969年5月6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沈文娱,女,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谢贞碧与被执行人刘友兵,沈文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友兵,沈文娱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贞碧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诉讼中,申请人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云阳县双江镇塘坊村12组的房屋一套,经查,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3.64平方米,被执行人家现有三口人,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9800.00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前的利息15009.34元,诉讼费2770.00元、保全费1138.00元、公告费400.00元,执行费159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外出务工,其房屋面积较小,家有三口人居住,不符合处置的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1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