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兰英与刘仙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英,刘仙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3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女,195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仙春,女,196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56号民事调解书杨兰英与刘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仙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杨兰英偿还借款本金79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10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执字第3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