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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小平诉被告包山娃、包双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平,包山娃,包双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1962号原告:陶小平,男,1965年7月18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城,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山娃(又名包忠义),男,1976年10月16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包双琴,女,1977年5月1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陶小平诉被告包山娃、包双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陶小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平撤诉。案结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陶小平负担。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