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宗喜与恩施市天天快物流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喜,恩施市天天快物流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789号原告胡宗喜,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恩施市天天快物流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万福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TB4W7M。原告胡宗喜诉被告恩施市天天快物流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胡宗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宗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宗喜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胡宗喜负担。审 判 长 罗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夏 文书 记 员 向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