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倪维美与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维美,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671号原告:倪维美,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荣高。被告:沈辉,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倪维美与被告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沈辉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