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维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664号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维娟,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维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