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xx诉陈昌民、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陈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872号原告:郭xx,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陈xx,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陈xx,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万子湖乡澎湖村。原告:郭xx与被告陈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郭xx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龚浩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