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金峰与冯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峰,冯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593号原告:李金峰,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邱县人。.被告:冯思彬,男,汉族,邱县,原告李金峰与被告冯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海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