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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冯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冯某某,谢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20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冯某某,男,汉族,55岁。被告谢某某,女,汉族,25岁。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冯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