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冯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冯某某,谢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020号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杜XX、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冯某某,男,汉族,55岁。被告谢某某,女,汉族,25岁。原告开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冯某某、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