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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昕与被执行人衡艳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昕,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杨昕。被执行人衡艳男。申请执行人杨昕与被执行人衡艳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艳男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5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