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娟与于维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于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刘娟,住巴彦县黑山镇。被执行人:于维成,住木兰县东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娟与被执行人于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维成承诺于2017年9月30日向申请人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于2017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娟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