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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旭日、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旭日,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旭日,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旭日与被执行人宜昌市亿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指定本案由我院执行,执行标的2643846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旭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92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伟审判员  谢鸣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