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500号原告:李某1,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兵,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某3,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李某4,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刘海根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