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杜慎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慎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886号罪犯杜慎平,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慎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469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杜慎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杜慎平在我市南屏镇科技园二期屏西三路7号秦海制衣有限公司任保安员值班期间,见到本公司的保安主管黄彩河和副队长浮云兵将存放在公司三楼的一批电线搬出去出售牟利,同年1月27日早上,原本7时30分交接班的被告人杜慎平被拖延至8时30分才交接班,被告人杜慎平因未得到好处费、未及时交班而怀恨在心。当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杜慎平携带砍刀、钢管到公司三楼厂房找到黄彩河理论,并持钢管对彩河的头部和腰部进行殴打,将黄彩河打到在地后,又持刀追赶浮云兵。随后被告人杜慎平打110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黄彩河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杜慎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慎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