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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太胜、吴典平与吴典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胜,吴典平,吴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王太胜(曾用名王茂堂),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吴典平,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吴典才,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王太胜、吴典平与吴典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