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周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周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089号罪犯谭周勇,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昆铁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周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红中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红中刑执字第2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谭周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周勇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谭周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周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