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小区3-1-601。法定代表人:曹玉坤,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A座9层。法定代表人:毛志兵,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进行再审改判。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即其认为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字条是被申请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伪造的证据;且未能界定出本案合同性质,本案应按居间合同进行再审,其作为居间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驳回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中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得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江阴天和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的约定,确实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但是居间合同关系并不能涵盖本案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书》的全部内容,也不能完全体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从再审申请人完成合同义务的标准来看,其提供的咨询服务应最终使得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江阴天和公司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得到履行,而不是仅仅系再审申请人促成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江阴天和公司签订了《规划设计合同》即视为再审申请人完成了合同义务。故再审申请人将本案《咨询服务合同书》载明的内容单纯地界定为居间合同,确实缺乏合同约定依据。另,根据证据表明,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江阴天和公司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没有启动,案外人江阴天和公司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设计费,故被申请人按约定支付本案咨询服务费的条件亦未能成就。关于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的“证明”字条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问题,该“证明”字条内容为被申请人确认咨询服务完成,且确认欠付再审申请人咨询服务费。二审法院经审查,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该“证明”字条不符合通常意义上文件往来的格式要求,无法确认该“证明”字条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对该“证明”字条的真实性以及证明力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向其出具的该“证明”字条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问题,缺乏依据。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成功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