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苏超与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超,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苏超,男,汉族,1994年10月0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住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770号第八间。经营者:孙绪建关于苏超申请执行广��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埔劳人仲案(2017)0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