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田建军、济源市众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军,济源市众鑫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众鑫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刘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众鑫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商 敏审 判 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邓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