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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家和与杨代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和,杨代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和,男性,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李萍华,女性,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杨代群,男性,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化工区。本院在执行陈家和、李萍华与杨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