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秀兰、郑丽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兰,郑丽国,徐亚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黄秀兰,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郑丽国,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徐亚汉,男,1965年3月30日,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兰与被执行人郑丽国、徐亚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秀兰以愿意给被执行人郑丽国、徐亚汉时间还款为由,申请撤回(2016)闽0623执1979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9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刘掌辉执 行 员 林忠煌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纯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