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6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邝妹与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邝妹,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860号原告:杨邝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高宏杰,系原告的儿子。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高柏洲。委托代理人:马炯永,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邝妹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邝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宏杰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炯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邝妹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96年至2017年至今。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司与原告劳动关系早有依法解除,原告诉请涉及的期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1.原告于2004年6月前,属于我公司员工,属于工人岗位。但是,根据了解,原告早已于离职。2.2004年至今,我司并未聘请原告在我公司工作。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早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性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50岁,原告早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原告不可能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三、原告的诉请,早有超过的法定的诉讼时效。退一步来说,原告早在9年前已经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而且已经离职十几年了,其现在提起诉讼,早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的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是1996年7月31日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原告主张自被告1996年成立时起工作至今,一开始从事质检员工作,现从事清洁工工作,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社保明细清单、银行流水、工卡等证据证明该事实;被告认为原告在2004年之前是被告的员工,具体入职时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出被告公司每天上班需打卡考勤,对此被告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2017年5月2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云劳人仲不字[2017]3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1、关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原告能够流利陈述在原告处工作的岗位、工作内容、人事安排,还提交了工卡、证人证言、社保明细清单、银行流水、工作服等证据佐证,基本可以形成比较完整、可信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关于入职、离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原告陈述其1996年入职,工作至2017年至今,并提交了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入职及离职时间予以采信。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07年8月14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与被告之间自该日起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1996年7月31日(被告成立之日)至2007年8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8月15日至2017年与被告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杨邝妹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1996年7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东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曼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麦逸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