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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辉与田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田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430号原告:王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英哲,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军,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王辉与被告田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长  王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