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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徐祥、崔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徐祥,崔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1519号原告:赵美玲,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庆,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诗艺,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祥,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被告:崔燕,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法定代表人:马晨阳。原告赵美玲与被告徐祥、崔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赵美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玲撤回对被告徐祥、崔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梁星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