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孙纯义房屋买卖合同纠执行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兰,孙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兰,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孙纯义,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兰与被执行人孙纯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