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代表人:郑志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鹏,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徐鹏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