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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途鲜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嘉兴市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途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299号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胡理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瑾,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被告:杭州途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途鲜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618.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09.45元,由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宝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