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根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根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民初4218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现营业场所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根满,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根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立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交物业服务费4216.30(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4216.30元(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两项合计:8432.60元;3.逾期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物业,已于2016年1月27日更名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位于金华市婺城区柳湖花园(以下简称:柳湖花园)从事前期物业服务。被告方根满系柳湖花园8幢1单元401室户主,该房户型系多层,房屋面积为119.78平方米。2010年7月27日,柳湖花园成立业委会,但未与辛迪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的物业仍由辛迪物业提供。2015年7月1日,辛迪物业撤离该小区。2015年12月15日,辛迪物业因被告尚欠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以EMS方式寄交了催交物业费通知书。2005年6月27日,金华市物价局下发金价管[2005]83号文件,确定柳湖花园收费等级为三级,2005年1月1日起三级多层的物业服务费为0.30元/平方米/月。2010年7月8日,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金价价管[2010]65号“关于重新公布金华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等级评定标准中的“小区配套”为基本条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考评组认定,对“服务标准”的评定实行考核和评价相结合,考核由考评组实施,评价通过书面测评表由业主进行满意度评定,不满意率30%及以上的降低等级,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且金华市区住宅小区多层三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为0.50元/平方米/月。但辛迪物业未在业主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本院认为,辛迪物业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和被告未付2009年起的物业费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辩称原告因未兑现对其房屋进行维修,所以原告未向被告催收过物业服务费及通知,原告提供的群发短信记录无该短信已向被告推送的证据佐证,而2015年12月15日的EMS快件也无回执,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原告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邮寄起诉状的时间为首次主张权利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物业费,邮寄起诉状前两年之内的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前的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物业费的收费标准。金价价管〔2010〕65号文件虽然已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而且当时柳湖花园业委会已经成立,但业务会与辛迪物业并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辛迪物业也未履行与业委会协商、结果公示等程序,故不能按该文件的指导价收取物业费。结合原告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水平,以[2005]83号文件确定的标准计算物业费为妥。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和利息,因原告也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根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87.47元。二、驳回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根满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骏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