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小萍、罗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萍,罗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小萍,女,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志伟,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吴小萍与被执行人罗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志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小萍借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志伟因在另外几件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罗志伟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执行人员按月扣留、提取。2016年10月2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得执行款1137.2元。2017年4月6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罗志伟工作单位龙岩市烟草公司连城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罗志伟截止2017年3月31日已扣留的工资收入54823.3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小萍按比例分得执行款27960元。因被执行人罗志伟在多个执行案件为被执行人,经多次查控,其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吴小萍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志伟在多个执行案件为被执行人,经多次查控,其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