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世臣与被上诉人邹成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世臣,台河市汇源煤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臣,男,汉族,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台河市汇源煤矿。法定代表人:邹成传,男,矿长。上诉人刘世臣因与被上诉人邹成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2017)黑0921民初784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世臣以本案遗漏当事人,同意重新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世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世臣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00元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 杰审判员 王旭辰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焉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