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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严肖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严肖拯,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58号、(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59号、(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60号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严肖拯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500000股股权,并于2017年3月13日和2017年7月7日分两次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分红共计2716250元,缴纳执行费100000元后,余款26162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在《价格评估意见书》作出以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在贵州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500000股股权(经两次分红配股后,现为22386000股)作价3700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抵偿不足金额315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分四次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恒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另,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129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58号、(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59号、(2016)川1421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