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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殷金荣与郝富亮、孙长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金荣,郝富亮,孙长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853号原告:殷金荣,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根章,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富亮,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孙长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复兴西路北26号。负责人不详。被告: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6号。负责人:李明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长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金荣诉被告葛长美、孙长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泰州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殷金荣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