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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冰,夏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冰,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孙冰因与被申请人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冰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公正处理;3.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仅收到被申请人夏靖49800元,但一、二审法院却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应偿还本金65096元为依据,属于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超出被申请人诉讼主张的利息请求范围,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根据孙冰签订的《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以上均表明孙冰对取得涉案借款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且该费用由夏靖从借款中代付的方式明确知晓,本案中夏靖已经举证证明其代孙冰支付了费用,孙冰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反驳,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65096元并无不当。关于法院判决是否超出夏靖的诉讼请求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孙冰借款65096元,按照合同约定月还款3363.29元,24期共计80718.96元,经核算,年利率约24%,夏靖起诉主张孙冰支付从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利息,以及2015年12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而2016年5月30日之前的利息年利率已达24%,孙冰无需支付2016年5月30日之前的罚息,只需支付2016年5月30日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本案中,根据已还和未还款项,一、二审法院判决孙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未超过夏靖的诉讼请求。故孙冰提出的借款本金认定错误、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孙冰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